倡撤查證收款人
香港找換匯款代理商會指出,向匯款的收款人查證,在現實世界中是不可能執行,因為他們在法律上不是匯款代理的客戶,匯款代理沒有理據向他們要求查證;而收款人收取匯款是他們的權利,亦無必要配合查證措施。該會更形容這是一條「惡例」,強烈建議撤銷。該會並建議在採取查證措施時,匯款代理只需要向指示人進行查證便足夠。
香港證券業協會就指出,有關建議未能仔細解釋「持續進行查證」某些項目的定義,包括活躍/非活躍客戶、查證期限、何謂觸發事件、風險為本模式的指引等,令業界無從進行適當措施。建議證券公司可以每年一次透過發出結單向客戶核實資料,如沒有收到更新通知,則按一切資料照舊處理,以符合客戶查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