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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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拗差餉署方輸一仗

馬鞍山海澄軒海景酒店發展商兼業主不滿差餉物業估價署(下稱署方)對酒店的應課差餉租值評估,自○二年酒店落成以來,每個財政年度均提出反對及上訴,但在剛過去的○八/○九財政年度,酒店業主並沒有在限期內提出反建議,其後成功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期呈交。

署方不服判決,昨提出上訴,堅持土審處並沒有司法權力批准延期,但上訴被駁回。

不滿酒店可延交反建議

《差餉條例》第37條訂明,任何人不滿應課差餉租值,可採用指明表格向署方提出反建議,而酒店業主Towerich Ltd.每年均提出反對及上訴,但因人為失誤,酒店業主未有在去年五月三十一日限期前,就○八/○九財政年度的應課差餉租值提出反建議,土審處其後批准酒店業主延期呈交。

署方昨上訴時重申,《差餉條例》訂明,只有在提出上訴情況下,土審處才能引用《土地審裁處條例》的第10(2)(d)(i)條,即在良好因由下,就「任何通知的發出」批准延期。署方指今次酒店業主只是提出反建議,並非上訴,如署方不接納業主的反建議,對方才須上訴,所以提出反建議不能等同上訴。

不過,上訴庭認為上述《土地審裁處條例》已清楚列明署方可批准延期,及認為批准延期不會改變評稅年度,最後駁回署方上訴。

上訴人: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答辯人:Towerich Ltd.

案件編號:CACV 17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