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1/2009

星光行買家撻訂判賠

尖沙咀星光行一單位去年三月簽約以1,092萬元出售,但半年後買家沒有完成交易,業主繼而於十月底,即金融海嘯掩至後,大幅劈價至650萬元才能把物業脫手。該原業主隨後即入稟高院,向該沒有完成交易的第一手買家興訟追索差價損失。原業主昨在高院聆案官席前獲簡易勝訴判決,該第一手買家被判有責賠償損失,賠償金額容後再處理。

原訴人為原業主Golden Century Trading Ltd.;答辯人為第一手買家Simlode Ltd.;涉案物業為星光行10樓1018號單位。答辯人在去年三月與原訴簽約後,在去年七月再跟另一位買家Yong Wai Hong簽約,向Yong轉售單位,答辯人指因Yong沒有跟其完成交易,故把Yong拖進訴訟,以求轉嫁責任,但聆案官昨同時駁回針對Yong的申索。

答辯人昨堅稱,自己在與原業主的交易中只是確認人身份,而買家Yong未有與答辯人完成交易,是導致答辯人與原業主之間交易告吹的原因,故答辯人不需對原業主負上責任。

原業主兩度劈價始甩手

但Yong則反駁,指其未參與交易前,答辯人已經有責任履行與原業主之間的合約,所以答辯人的指控並不合理。聆案官最終認為答辯人不具抗辯理據,故裁定答辯人敗訴。

原業主與答辯人在去年三月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以1,092萬多元出售單位,但答辯人並沒有如期在同年九月初完成交易。原業主沒收了答辯人的109萬多元訂金,至去年十月初業主再劈價至670萬多元重售物業,但該買家付訂20萬元後「褪軚」無成交,至同月底,原業主再劈價至650萬元才覓得另一買家承接,該交易最後於本年一月初完成。

原訴人:Golden Century Trading Ltd.

答辯人:Simlode Ltd.

案件編號:HCA33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