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稱「細劉」的華人置業(00127)前主席劉鑾鴻,○六年被裁定內幕交易滙漢(00214)股份,被下令交還箇中得益、繳付罰款及研訊開支,合共三千四百萬元。
「細劉」為求討回其中一千五百萬元罰款,在上訴限期屆滿後二十個月才就罰款提出上訴。上訴庭在本年四月已否決「細劉」提出的逾期上訴申請。他早前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亦遭拒絕,上訴庭昨日發出判詞解釋拒絕申請原因。
根據一貫的法律原則,提出逾期上訴的申請人,必須證明案件出現稀有特殊情況,申請才會獲批。
「細劉」引用官永義的案例,指終審法院早前裁定內幕交易審裁處無權徵收罰款,故向他施加罰款的條例經已無效。如果他不能提出逾期上訴,他將無法取回罰款。以上情況本身,足以構成特殊情況,可讓「細劉」提出逾期上訴。
但上訴庭不認同「細劉」的說法,認為案件不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最終拒絕其申請。
案件編號︰HCMP101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