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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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踢契」不成提上訴

本文重點
西貢翠巒小築九號屋的準買家,完成交易前質疑賣方的解除按揭契約並非恰當地簽立,最終拒絕交易,被賣方沒收訂金逾九十八萬元。買家其後入稟高院要求退回訂金,但高院去年七月判賣方沒有退訂的責任,買家昨因此提出上訴。上訴庭押後判決。

贖契時欠印鑑

二○○七年一月,案中買方區偉明及梁美寶簽約斥資約九百八十萬元,向賣方甘子銘及張佩文購入涉案物業,交易原定於同年四月十日完成,然而交易買方提出查詢,他們發現賣方解除按揭的契約有問題。

事緣代表承按人的AIG Finance在簽訂契約時,並沒有以獲授權人身份在契約上蓋上AIG本身的印鑑,買方因此質疑物業的按揭並未被有效解除。但另一方面,AIG有以服務人(Servicer)身份,在契約上蓋上公司印鑑。

但原審法官並不接納買方的理據,判賣方勝訴。買方昨日提出上訴時,堅持上述解除按揭契約並沒有恰當地訂立,因為契約能夠成契,公司印鑑是其中一環,又指出,賣方在完成交易前的一刻,才表示同意安排補回印鑑。

不過,上訴庭關注如果賣方已付款贖樓,承按公司是否仍有機會追索業權,買方回應指應由賣方承擔這方面的舉證責任。

案件編號:CACV27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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