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物業投資者Tong Chun Keung(下稱原訴人)遭人以偽造身份證假冒身份,把其位於北角豪廷峯的單位按予另一公司,事件後來被揭發。原訴人去年入稟一併控告代表承按公司的律師行,指對方疏忽。但該律師行昨向高院聆案官申請剔除原訴人的申索,堅持無論在法律及事實上,他們對原訴人均無照顧責任。
原訴人九九年二月購入案中豪廷峯單位,○七年眼見市道暢旺,他把物業按予銀行貸款,作投資之用,因而揭發物業早已被抵押。○六年,凍肉公司東主Wong Kwok Hing以假身份證冒認原訴人,把涉案單位押予另一凍肉供應商Million (Far East) Ltd.,作為欠款擔保。Wong其後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使用假文件等罪,罪名成立。
律師行指無照顧責任
資料顯示,豪廷峯單位業主近年曾多次被假冒身份按揭物業,警方指有詐騙集團專門挑選一些一次過付清樓款、不用做按揭的業主資料,找人假扮業主向銀行借貸。
原訴人去年入稟高院循民事途徑控告Wong、Wong的代表律師行及Million (Far East)的代表律師行劉鄺洪律師事務所(下簡稱申請人),原訴人指他因為事件沒有辦法向銀行借入足夠款項作投資,蒙受損失,要求聲明律師行疏忽及申索賠償。
申請人昨向高院申請剔除原訴人的申索,指他們與原訴人並沒有合約關係,亦沒有在交易中向原訴人提供資料及建議,申請人在法律及事實上對原訴人均沒有照顧責任,原訴人的申索並沒有合理訴因。
申請人:劉鄺洪律師事務所
答辯人:Tong Chun Keung
案件編號:HCA236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