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樂家集團(01003,現稱21控股)前主席兼創辦人郭展榮,遭朱昌傑律師事務所(下稱律師行)入稟追討逾三十四萬元,律師行○七年入稟時指該筆款項是根據○六年的口頭協議向郭追討,指郭承諾每月定額支付二十萬元予律師行,作律師費及墊付費。郭則堅持只會按單據付款。高院昨先裁定按《法律執業者條例》,律師行無權按口頭協議追收款項,高院現指示律師行交出單據。
遭反申索221萬
法官指,郭展榮的女兒一度與律師行的合夥人朱昌傑訂下婚約,但兩人其後分開。
郭在案中反指支付了四百八十萬元給律師行,扣除有單據的二百五十萬多元後,故向律師行反申索二百二十一萬多元。至於律師行投訴郭及女兒取走一些有助擬備項目單據的重要文件,法官亦指示郭一方須交出有關文件。
案件編號:HCA9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