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今次的荊威廣場案中,法官狠批De Monsa無視本月剛實施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改革賦予法庭對於案件進度有更大控制權,防止與訟人無視時間表拖延訴訟進度。
「開恩」准延交誓章
然而,法官有鑑De Monsa是改革實施後首宗出問題個案,其涉及的索償額又高達6,600萬元,故行使酌情權寬延限期,但「格外開恩」有附帶條件,就是被禁止交入進一步的新證據,算是小懲。法官說明日後即使再有類似個案,不能引用此次作先例。
De Monsa在今次訴訟中,因其在交易過程中從無顯示過打算退約,這樣De Monsa較難確立抗辯,原訴更因而申請簡易程序勝訴判決。就在首次過堂前11小時,突然「彈出」唯一的抗辯證據,即De Monsa總經理指稱劉常仁神志有問題的誓章,但卻是草擬本,De Monsa之後又被指無依足時間表辦事,甚至在第二次過堂前數天又忽然換律師行,這都引起法官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