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境外投資
在中國法律、政策架構下存在兩大類境外投資:一為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另一為「真正」境外投資。《新管理辦法》將「特殊目的公司」定義為「企業為實現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並明確規定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須經商務部批准。不過,《新管理辦法》對「特殊目的公司」的規定僅此而已。
「特殊目的公司」更詳細的規定見於國家外匯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即「75號文」)和六部委《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即「10號令」)。而在實踐中,自10號令於○六年九月八日實施以來,作為境內公司境外「紅籌」上市必經步驟的返程投資,其審批一直被暫停。今年農曆新年後,相關部委開始探討恢復審批返程投資的可行性。不過,短期內恢復恐難實現。
「特殊目的公司」這一形式的境外投資與「真正」的境外投資相比,區別在於前者目的是為境外融資,並將資金用於內地;後者則是將境內資金投資運用於境外。《新管理辦法》主要規範真正意義上的境外投資,既包括境外直接投資,也包括收購股權、資產或控制權的境外購併。
《新管理辦法》將於今年五月一日起生效。在生效後,作為其前身,且目前仍有效的《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原核准規定》,○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由商務部頒布)就將廢止。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原核准規定》還是《新管理辦法》所規範的都是針對「非金融企業」的境外投資。
三方面放鬆規管
《新管理辦法》作為法規、規章層次更高,形式更正規,內容上也更細密,而究其規管的走向選擇,則呈總體放鬆規管的態勢。規管放鬆主要在以下三方面體現出來:
首先,商務部與各省級商務委之間的審批權限得到明確劃分。粗看起來,這種明確劃分談不上放鬆規管,因為在《原核准規定》中,商務部就將向一張很長名單中列出的國家和地區投資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省級。但問題在於這張名單中不包含美國、日本、印度這樣的「重要」目的地。《新管理辦法》則明確規定除一些特例外,中方投資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才需報商務部審批。特例包括在與中國未建交國家的投資、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以及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至於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能源、礦產類和需在國內招商者除外),只需通過特定系統網上報批。
其次,《新管理辦法》對境外投資的報批材料和報批程序作了更為詳盡的規定,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審批機構的自由裁量權,這當然也就意味着境外投資審批方面可預見性的提高和規管的放鬆。
第三,《原核准規定》中一些相對嚴苛的規定被取消。例如,申報材料中原被要求的「外匯主管部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等不再被要求;原要求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也不再被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新管理辦法》實施的同時也將廢止原特別適用於港澳的《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新管理辦法》同樣適用於港澳。
相信隨着《新管理辦法》的實施,內地對境外投資將進一步加大。
國際金融法博士
嚴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