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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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中信維護肖像權勝訴

方中信於02年以一百八十萬元港幣擔任內地某皮鞋品牌代言人,合約期為四年,沒料合約期屆滿後,該品牌仍然於互聯網上使用其肖像作為商業用途。經與律師研究下,方中信透過無錫的法院,向品牌商要求登報道歉及賠償金一百二十萬元人民幣,品牌商提出反駁,並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

不過法院最終判方中信獲賠償五十萬元人民幣及對方需公開道歉聲明,對此方中信說:「其實呢兩星期對方有權上訴,不過我相信中國法律係公平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