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內地針對官員離職後去向有新規定,官媒報道,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公務員辭職後至少兩年,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而領導班子的「過冷河」時期更要三年。
意見規定各級機關的原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在辭職後三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其他公務員則限制在辭職後兩年。
意見又要求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並簽署承諾書;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公務員原所在單位在批准辭去公職前要與本人談話,了解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