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親屬賠32萬
事發於二○一四年一月二日,臨泉縣迎仙派出所接報指六十七歲的朱天民遇車禍受傷,三警先將朱送到該縣的迎仙鎮醫院治療,惟警員指朱並不配合,在醫院內胡亂打罵,故待朱包紮後便離開,心想救死扶傷是醫院的事。惟院方卻致電要求警員將朱帶走,三警決定將朱送離迎仙派出所轄區。三警被檢察院指控濫用職權罪,惟臨泉縣法院於前年判決時,認為朱因車禍導致腦損死亡,「與拋棄行為不存直接關係」,且涉案警員已賠償卅二萬元人民幣,遂分別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檢察院認為量刑失衡,建議二審糾正,阜陽中院近日終審卻決定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