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6歲女 台漢輕判囚三年

【本報訊】台灣高雄縣一名六歲女童今年二月遭性侵犯,案件六月在高雄地方法院一審,但法官以女童未有反抗為由,指被告「未違反女童意願」,輕判入獄三年兩個月。有網民痛批判決太離譜,發起聯署活動要求罷免主審法官,逾十六萬網民響應。目前案件已上訴。

案發於二月六日,卅一歲被告林義芳在甲仙鄉一圖書館,見受害女童獨自一人,將她帶到梯間抱上大腿,以手指性侵犯女童得逞。當時女童嚇得不敢反抗,有街坊見狀大聲斥喝並報警,林當場被逮。檢方後以強制性交罪起訴他,並求刑七年十個月。

「未違反女童意願」為由

高雄地院六月開審此案,受害女童在庭上不敢作聲,加上法官指報案人無親眼看到女童反抗或哭喊,而且當時女童坐在林的腿上,若有意掙脫,他應無法得逞,認定林未以暴力等違背女童意願的方式性侵犯女童,故改以「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輕判林。

對於法院的輕判,檢方和女童家屬齊表不服。有網民怒斥:「一個成年女性即便有意掙脫都會被性侵,六歲女孩能怎樣?」一名網民更在社交網站facebook上發起聯署,要求嚴懲被告並罷免主審法官。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則解釋,這是法律條文解釋上有問題,才引起網民的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