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內地「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備受矚目,中共中央、國務院昨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貫徹執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受規管者包括官方、半官方機構以至民主黨派的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違者將被當局追究責任,甚至免職。
根據該規定,須作申報的「領導幹部」包括,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審判、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以及國企、團體等半官方機構中,縣處級副職及以上領導。
按規定,他們需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集中申報自己的收入、津貼、房地產及投資情況;連配偶及子女的房地產及投資情況也需申報。而婚姻出現變化或子女移居海外也在申報之列。
規定又指,紀檢機關如接到舉報,可對有關領導幹部進行調查,一旦發現官員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或不對查問作出回答,將根據案情作出處罰,輕則限期改正,重則更可能面臨調職、免職,構成違紀者更會給予紀律處分。外界普遍認為該規定有利打擊貪腐行為,不過亦有人認為近期或出現官員財產轉名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