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不實廣告可被索償

【駐台記者陳敏鳳報道】台灣的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案,規定今後擔任不實廣告的代言人,必須與廠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受騙的消費者除可向廠商索賠外,亦可向代言人追討賠償。衞生署已提醒廠商及代言人都要注意廣告用字,不應違法誇大、或是宣傳療效。

台灣過去發生不少名人代言產品的糾紛,如藝人高凌風、徐乃麟、方季惟、溫翠蘋都曾發生被控代言不實廣告的爭議,其中溫及方因在代言產品中宣傳具瘦身效果而被罰款。但目前的《公平交易法》只規定廣告代理商和刊登媒體,須和廠商負連帶的賠償責任,獲大筆酬勞擔任產品代言人的藝人或名人往往將責任推給廠商,稱自己只是配合對白,因而獲輕判、繳納小額罰款,受騙的消費者只能自認倒楣。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認為,現行法例罰則不明確,欠缺執行力,導致名人代言不實廣告的爭議層出不窮,因而提案修法,要求不實廣告代言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