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因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鋃鐺入獄,這三條罪在內地商界犯罪中頗為常見。「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如煙草、外匯、金銀等。可判監五年以上,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或沒收財產。
而「內幕交易罪」是指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訊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等,對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訊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洩露該訊息。最高判監十年,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
至於「單位行賄罪」則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行賄公司的直接負責人可判監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