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富黃光裕判囚14年

牽涉多名高官的國美電器前主席、內地前首富黃光裕案昨在北京一審宣判,黃光裕被控的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及單位行賄罪全部罪成,判刑十四年,罰款六億元,沒收個人財產兩億元。同案被告、黃光裕妻子杜鵑被判刑三年半;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公司前董事許鍾民判刑三年。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鵬潤房地產分別處罰金五百萬元及一百二十萬元。黃光裕的律師與家屬皆認為判刑過重,或會上訴。

案件昨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宣判,判決書指出,非法經營罪是指黃光裕於○七年九至十一月,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採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非法兌換港幣八億二千二百萬元。

內幕交易罪指○七年四至九月,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實際控制的八十五個股票帳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達十四億多元人民幣。至上述資產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股票帳戶的帳面收益額為三億多元。

直接間接賄賂相懷珠等

單位行賄罪則指○六至○八年間,黃光裕作為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給該兩公司牟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賄賂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相懷珠等五名國家工作人員四百多萬元。

法院認為,黃光裕非法經營罪及內幕交易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國美公司、鵬房公司,以及黃光裕單位行賄罪,因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另外,同案被告杜鵑內幕交易罪成,判監三年半並罰款兩億元;許鍾民因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及單位行賄罪,判監三年及罰款一億元。

律師指部分罪名不成立

黃光裕代表律師楊照東認為判刑過重,指黃被控的非法經營罪,只是黃在澳門賭錢時欠下巨資,按對方要求以人民幣結算,並將款項匯給對方,其後換匯過程與黃毫無瓜葛,認為黃未有經營行為或獲利,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對於內幕交易罪,楊照東指黃所購買的股票絕大部分無出售牟利。

判決前一直否認行賄的國美電器對判決表示尊重,指將與法律專家研討對判決的法律立場,重申集團資金充裕,五百萬元的罰款,不會對集團正常經營及財務狀況造成實質性影響。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