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官員辭職「走過場」現象嚴重,中共中央辦公廳昨天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簡稱《責任追究辦法》),整治用人不正歪風,規定凡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官員,兩年內不得提拔。並重點監控官員離任前大肆賣官或破格提拔秘書親信等行為。
官方新華社一連發布的四份有關官員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制度的文件,除《責任追究辦法》外,另包括與其配套銜接的三大試行辦法,共同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監督體系,即日起實施。中共中央辦公廳已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認真執行。
內地近年有不少被問責官員下台後,在短時間內悄悄復出,或官復原職,或異地提拔,幾成官場慣例,引發輿論不滿。《責任追究辦法》對官員升遷調動等異動作出嚴格規定,明文規定凡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官員,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被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職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降職處理者,兩年內不得提拔。
《責任追究辦法》並對提拔官員的上級官員作出究責規定,違反十種情況者會被追究責任等,杜絕用人唯親,包括違反幹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等;選拔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的幹部等。官員一旦因違紀違法受處分,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
為防有官員在離任前大肆賣官或提拔親信,出現「官員超市」、「官職批發」等現象,官員在離任前如要大量調整官員,或越級破格提拔、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須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未經批覆不得進行。
分析指出,今次為中央去年底發布《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規劃綱要》後,首次祭出組合拳重擊用人不正之風,對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選拔工作的違規違紀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另外,廣東省紀檢、監察廳前天發布《廣東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實名舉報暫行辦法》,鼓勵民眾實名舉報貪腐官員,最高可獲發三萬元獎金,特殊貢獻另有重賞,並明確須優先處理實名舉報,要在九十日內辦結。
■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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