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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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無平等 花錢買命若等閒

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釋,稱針對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予以積極賠償的,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也就是說可以花錢買命、花錢減刑。但如此一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從何談起?

最高法院出台這個新規,據說是為了寬嚴相濟,並表示針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以不特定人為侵害對象、主觀惡性嚴重的犯罪,被告人即使進行了積極賠償,也不予以從寬。但無論如何,只要花錢買命、花錢減刑的惡例一開,勢必給很多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權錢交易、暗箱操作必蔚然成風,為司法腐敗披上合法外衣,大批犯罪分子將獲法外施恩。

一個很簡單的例子,若一個富豪與一女子勾搭成姦,兩人合夥將這女子的老公謀殺,事敗收監,審判時富豪說願意賠償受害人家屬,從此便逍遙法外。但如果一窮漢,為了報復妻子紅杏出牆,手刃妻子,收監時無錢可賠,不得不伏法。同樣是殺人,一個有錢賠償可以法外開恩,一個身無分文就棄屍法場,這樣的法律有何正義可言?另外,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具體多少錢可以買命,是五百萬元、一千萬元?完全由法官說了算,這相當於賦予法官收黑錢的權力。

金錢為準繩 權勢為依據

一旦司法解釋實施,有錢人從此可以為所欲為,一旦落入法網,大不了花點錢破財擋災。如此下去,不但司法尊嚴盡失,也會令社會陷於混亂。

正如有網民戲言:有錢人可以殺人了,沒錢的可以攢錢殺人;窮人可以給富人殺,為後人留下一筆財富,檢察院也有錢收了,法院又可以拿回扣了。最高法院所謂的「寬嚴相濟」,說到底就是對有錢人寬,對貧窮者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古皆然,中外同理,在法律面前沒有貴賤之別,亦無貧富之分,中國也有「王子犯法,與民同罪」的古語。但沒想到,如今中國司法卻可以刑不上富貴,禮不下窮困,法律面前人人有別。這到底是法治社會,還是人治社會?

內地司法朝錢開,有錢可以逍遙去,無錢只能納命來,這勢必極大地動搖社會穩定的基礎。近年來,各地上訪者雲集北京,維權運動風起雲湧,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基層法院徇私枉法,看錢斷案,造就一個又一個的冤假錯案。事實上,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的判案標準,早被腐敗法官曲解為以金錢為準繩,以權勢為依據。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底線,一旦司法失守,老百姓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對體制失去信心,必然大規模地湧上街頭,當局的執政基礎也將徹底動搖。花錢買命、花錢減刑,看上去很人道,但事實上卻是最大的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