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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廣東中山市一名青年早前因不滿被七旬德國老翁強迫交歡,憤而將對方錘殺並分屍被捕。被告在庭上聲稱為「避強姦」而狠下殺手,結果獲法院輕判死緩。而男性「被強姦」時是否可如女性般擁有「防衞」權限,引發廣泛關注。
獲邀同住 半推半就發生性關係
涉案的廿一歲青年小楊○八年底時認識了德國老翁PAUL並獲邀與其同住。小楊稱,同住後曾多次半推半就與PAUL發生性關係。於去年七月,PAUL又提出交歡要求,為免再「被強姦」,於是拿起鐵錘重擊PAUL的頭部,將其殺死並分屍。
法院宣判時指,小楊屬故意殺人論罪應判死,但考慮到案件事出有因,被害者有一定過錯,故判小楊死緩,小楊聞判後表示不提上訴。法律人士指出,因目前內地尚未對男性遭強姦的自衞程度明確規定,如小楊是女性的話,判決或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