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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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法排污董事長囚11年

【本報訊】江蘇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因違法排污,導致全市二十多萬市民飲用水停止超過六十六小時。鹽都區人民法院近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該公司董事長胡文標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這是中國首次以投毒罪,對違規排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判刑。

犯投毒罪 內地首例

法院指,胡文標在這宗特大環境污染事件中,故意排放污水的意圖明顯,符合投放毒害性物質罪的構成要件,故判處胡有期徒刑十年。另外,○五年胡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法院決定與前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此外,該公司生產廠長兼車間主任丁月生,也被判刑六年。

由於中國過去在對類似的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責任時,均以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疑犯的刑事責任,故很多法律界人士均對此次判決持否認態度。南京大學教授孫國禮直指,當地很多企業都在排放廢氣廢水,法院的判刑明顯沒有做到一視同仁,也缺乏依據。目前,胡、丁二人均已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