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照斬殺妻釋囚重判
17/10/2007

中 年 漢 因 不 滿 鄰 居 所 養 狗 隻 吠 聲 滋 擾 , 以 利 刀 追 斬 男 鄰 居 及 其 懷 孕 女 友 導 致 受 傷 , 昨 在 區 域 法 院 被 裁 定 兩 項 有 意 圖 而 傷 人 罪 成 。 法 官 判 刑 時 披 露 , 原 來 被 告 早 於 廿 年 前 涉 及 揮 刀 狂 斬 分 居 妻 子 及 社 工 , 其 妻 子 身 中 逾 百 刀 死 亡 , 當 時 被 告 因 誤 殺 罪 名 被 判 囚 七 年 ; 法 官 形 容 「 暴 力 及 法 庭 對 被 告 而 言 均 不 陌 生 」 , 決 定 就 本 案 判 處 被 告 入 獄 卅 九 個 月 。

再 度 身 陷 囹 圄 的 五 十 八 歲 被 告 何 新 維 , 昨 聞 判 後 表 現 激 動 , 在 庭 上 大 叫 「 你 唔 係 公 正 法 官 ! 你 呀 ! 蔡 慧 蘭 ( 法 官 ) 聽 住 , 我 畀 人 打 到 咁 我 都 有 傷 勢 , 香 港 法 律 分 唔 到 黑 白 , 唔 公 正 … … 」 蔡 官 則 他 冷 靜 , 最 後 他 要 由 兩 名 懲 人 員 左 右 挾 押 往 囚 室 , 途 中 他 繼 續 「 爆 粗 」 。

孕 婦 男 友 遇 襲 更 傷
被 告 被 裁 定 兩 項 有 意 圖 而 傷 人 罪 成 , 指 他 於 本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在 馬 鞍 山 一 單 位 外 , 意 圖 使 孫 嘉 堯 及 其 女 友 林 佩 兒 身 體 受 傷 。 法 官 裁 決 時 指 事 主 口 供 誠 實 可 信 , 法 庭 相 信 當 日 被 告 投 訴 狗 吠 後 與 孫 粗 口 對 罵 , 未 幾 持 刀 在 走 廊 與 事 主 糾 纏 , 期 間 刺 傷 有 身 孕 的 林 女 胸 口 。 被 告 雖 指 遭 對 方 以 木 方 擊 打 , 且 並 無 還 手 , 更 在 走 廊 流 鼻 血 , 惟 其 說 法 與 醫 生 報 告 不 符 , 反 觀 事 主 傷 勢 與 口 供 合 , 故 被 告 口 供 不 實 , 裁 定 他 罪 成 。

辯 方 律 師 求 情 指 , 被 告 的 一 對 子 女 現 任 職 師 及 工 程 師 , 惟 兩 年 前 因 不 甘 噪 音 滋 擾 而 遷 出 ; 而 被 告 則 來 自 單 親 家 庭 , 上 有 七 旬 母 親 , 其 母 曾 自 責 因 外 出 工 作 而 無 好 好 管 , 並 相 信 孝 順 兒 子 非 預 謀 犯 案 , 故 望 法 官 輕 判 。

法 官 判 刑 則 指 , 暴 力 及 法 庭 對 被 告 並 不 陌 生 , 他 早 於 八 七 年 涉 及 持 刀 襲 擊 分 居 妻 子 及 社 工 , 因 誤 殺 罪 而 入 獄 。 而 本 案 發 生 當 日 , 被 告 持 刀 與 事 主 糾 纏 , 傷 及 對 方 手 、 手 腕 , 事 主 懷 孕 女 友 為 協 助 制 服 被 告 而 從 後 拉 扯 , 反 遭 被 告 以 利 刀 刺 胸 口 , 幸 只 屬 輕 傷 , 猶 幸 事 主 偕 弟 合 力 將 被 告 制 服 , 否 則 後 果 堪 虞 。

兩 罪 共 判 監 39 個 月
法 官 亦 體 會 被 告 情 況 , 指 事 主 明 知 公 屋 不 得 養 寵 物 仍 飼 養 兩 頭 犬 , 被 告 曾 因 狗 吠 導 致 失 眠 , 多 次 向 保 安 及 警 方 投 訴 亦 不 得 要 領 , 女 事 主 更 曾 以 鐵 錘 擊 打 被 告 木 門 及 伸 手 在 鐵 閘 拳 打 , 因 而 要 簽 保 守 行 為 。 但 法 官 表 明 , 任 何 挑 釁 亦 不 能 成 為 犯 案 理 由 , 狗 吠 滋 擾 只 屬 求 情 理 由 。

法 官 考 慮 到 被 告 乃 被 狗 吠 激 怒 犯 案 , 判 他 兩 罪 共 囚 卅 九 個 月 , 並 建 議 他 刑 滿 後 遷 離 肇 事 單 位 , 而 事 主 日 後 應 飼 養 「 較 文 靜 」 犬 隻 , 並 須 盡 力 防 止 狗 隻 滋 擾 。 房 署 發 言 人 稱 , 被 告 為 公 屋 租 戶 , 署 方 會 遵 從 法 庭 指 令 作 出 調 遷 安 排 , 惟 事 主 則 根 據 「 租 者 置 其 屋 」 計 劃 已 購 入 所 住 單 位 。

案 件 編 號 : DCCC 552/2007


曾 任 水 警 的 被 告 何 新 維 當 年 被 判 囚 七 年 。


男 戶 主 孫 嘉 堯 當 日 被 刺 傷 胸 口 及 右 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