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輪住嚟:眼明雞快講球例

裁判水準是整個足球圈關注的問題,最近與傳媒朋友談及近期個別球賽的裁判水準,其中亦有不少的批評是源於對球例中有關犯規的條文有一個誤解,以致對裁判的表現作出不正確的指控。

球例第十二章的題目是「犯規與不檢行為」,是球例最重要部分之一,而其中列出有十個犯規動作,裁判要判罰直接自由球,如果犯規地點在禁區內,要判罰十二碼。一般球圈人士都可以隨口講出大部分犯規動作,例如拳打、腳踢、拉人、推人、絆腳等等,但大部分不一定了解,球例把這十宗罪分開兩組,用不同的方式處理。舉例,推人和拉人的犯規,雖然類似,但卻被分在不同組別,裁判要用不同準則處理。

犯規十宗罪判罰有不同

十宗罪是以七三分成兩組。三宗罪的一組包括拉人、吐口水和故意手球,基本上裁判見到就罰。但當有球員犯另外的七宗罪,包括踢人、鈎腳、向對方跳躍、衝撞對手、打人、推人和攔截,球例要求裁判有額外的考慮,就是犯規的動作是否有不恰當的比賽態度(Careless) 、鹵莽或用過大力度才會判罰。換句話說,球例理解足球比賽中難免有身體接觸,有這七種動作出現,在合理範圍內,這些動作是容許的。而裁判如何去判斷動作是否是不恰當的比賽態度,就是他在一場比賽中的主觀尺度,只要裁判對雙方球員的主觀尺度基本上大同小異,又能夠控制球賽能順利進行,就已經符合球例的要求。作為球隊職、球員或球迷都要接受。所以,我們對裁判的批評,不應從賽事中某單一判決着眼。

傑志會長 伍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