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門斷水電趕租客 劏房業主可罰款50萬囚一年

【本報訊】本港公屋供應不足,約20萬基層市民要居於租金昂貴的劏房。港府早前公布劏房租務管制修例工作,包括保障租客可獲「2+2」、共4年的優先續租權,租金加幅將以15%「封頂」等,料最快今年底落實措施。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昨表示,若有業主以鎖房門或截斷單位水電等行為趕走租客,初犯者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再犯最高罰100萬元監禁3年

陳帆在電台節目指出,新措施下租戶有一次優先續租權,若業主未有在首份兩年合約完結前提出續租邀約,租戶可按原有條款繼續承租,業主將不可加租。他續指,如果有業主為趕走租客,而故意不維修單位內的設備,或作出鎖房門等侵擾行為,初犯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2個月,再犯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至於外界指修例建議並無設立起始租金,或有業主會先把租金訂於較高水平,再向租客提供回贈,變相加租。陳表示,有關做法在法理上未必違規,但當中若涉及口頭回贈的承諾,最終若要上法庭,舉證會有困難。他呼籲居住劏房的市民,不要簽署不平等的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