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陪審團唐英傑上訴 審訊前夕判

【本報訊】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涉案23歲男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等罪,本案已定於下周三(23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開審,並於昨天進行審前覆核。唐英傑之前就本案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律政司司長指示此案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的決定,但其申請早前被原訟庭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否決。唐昨日向上訴庭申請推翻原訟庭之判決,上訴庭3名法官聽取與訟雙方陳詞後,押後至下周二(22日)、即本案開審前一天頒布書面裁決。

本案上訴人是唐英傑,答辯人是律政司司長。上訴人一方陳詞指,陪審團制度涉及上訴人是否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因此法庭應着重考慮上訴人的利益。上訴人堅持,法庭有權對律政司司長發出的證書、即指示其案件不設陪審團之決定作出審視。

律政司:不存有爭拗空間

律政司代表則指,上訴人並非嘗試挑戰港區國安法第46條的合憲性,審訊不設陪審團的做法,僅屬律政司的檢控決定。由於《基本法》第63條賦予律政司權力,其主管的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因此上訴人提出的觀點不存有爭拗空間。律政司代表續指,港區國安法條文具有凌駕性,而且條文對於原有陪審團制度,並無造成重大的改變。基於上述原因,律政司認為今次的上訴應予駁回。案件編號:CACV 29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