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邨鉛水案兩被告脫罪

本港多條公共屋邨自2015年起被揭發食水含鉛量超標,政府成立調查委員會,但其中兩間三判商的東主涉嫌在會上作假證供,他們其後被控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及欺詐等共5罪,兩名被告均作出否認,案件於區域法院進行多日聆訊後,主審暫委法官陳永豪昨裁定兩名被告面對的所有控罪均罪名不成立,稱控方未能證明兩名被告於案發時知道必須要使用無鉛焊料,又指控方未能證明兩人在委員會所作的證供屬虛假陳述,及未能證明兩人有欺詐行為,因此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兩人均申請訟費並獲法官接納。

控方證人供詞不一 非可靠

兩被告分別為莫海光(61歲)及蕭健煌(57歲),俱報稱地盤工人。他們分別被控一項宣誓下作假證供罪,控罪指二人於2015年12月3至4日,在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中,宣誓為證人下,故意作虛假關鍵性陳述。他們另被控合共3項欺詐罪,控罪指二人分別欺詐有利建築有限公司,莫訛稱只會於牛頭角下邨及石硤尾邨的水喉工程用無鉛焊料,而蕭就訛稱只會於彩福邨的工程中用無鉛焊料。

區院暫委法官陳永豪裁決時拒絕接納部分作為控方證人的上線承辦商職員的證供,認為並非誠實可靠。法官更批評有證人在本案的供詞與委員會聆訊時截然不同,該證人在委員會聆訊時稱已忘記有否提醒兩名被告必須使用不含鉛焊料,事隔數年後卻在本案供稱曾提醒兩名被告,法官認為該證人之證供只為撇清關係,塑造自己是竭力盡責且無辜。

當時業界認知「極之混亂」

法官分析證供指,當時業界就哪些焊料含鉛及知悉屋署規定承辦商必須要使用不含鉛焊料屬「各有各說,極之混亂」。控方亦未能證明兩名被告有認知必須要提供不含鉛焊料,亦不能證明他們知道自己正使用含鉛焊料。法官亦因此裁定控方未能證實兩名被告在委員會聆訊作虛假證供,亦未能證明他們對上線承辦商有任何欺詐行為。案件編號:DCCC 77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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