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九龍灣一間健身中心一名女銷售人員,涉嫌於銷售健身服務期間,串謀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迫使一名顧客購買健身會籍及私人健身教練合約,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早前被裁定罪成,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13個月,同時被下令向案中受害人賠償約2,000元。
香港海關早前接報,指上述健身中心職員涉以不良營商手法銷售服務,經調查後發現該銷售員以查詢優惠為由,要求一名顧客在表格上簽署,並表示毋須付款。惟當顧客簽署後,涉案女銷售人員即指該表格是會籍合約。其後,該名女職員向受害人施壓,迫使他買額外私人健身教練合約,並以信用卡及自動轉帳繳付合約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