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黎智英至昨日已被還押第90日,黎與另外8名泛民人士,涉於前年8月18日參與或組織反修例「流水式集會」,而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年2月於西九龍法院開審,經20天審訊,終在今日上午裁決。判決前夕,黎智英的妻子和幼子昨日早上再到赤柱監獄探監。若今天黎被判罪成,其獄中待遇及家人探監的安排勢將更加嚴格。
昨日早上10時,黎智英的太太李韻琴及幼子黎順恩乘坐私家車到達赤柱監獄。李戴上太陽眼鏡,神情嚴肅,右手攜着手袋。兩人甫下車就進入監獄內,登記後乘搭懲教署車輛進入院所。而李韻琴手上則帶同一包物品探訪,內裏裝着朱古力豆。至大約11時半,兩人完成探訪離開赤柱監獄,登上私家車離去。
今天裁決的案件共有9名被告,分別為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吳靄儀、何秀蘭、區諾軒及梁耀忠。他們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除區諾軒與梁耀忠在開審前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方擱置控告他們組織集結罪外,黎智英等7人都選擇不認罪受審。今天除裁決外,主審法官胡雅文亦會聽取區諾軒與梁耀忠兩人的求情。
審訊時控方證供指,由於警方有理由相信民陣在案發當日下午不能控制遊行秩序,故事前已拒絕民陣的遊行申請,只容許他們在維園舉行集會。但在當日下午3時許,黎智英等被告卻舉橫額帶頭離開維園,並步行至中環,沿途不斷叫口號。警方為免激起民眾情緒及有人乘機生事,故撤走在場警員,當日亦沒有發出警告或拘捕在場人士。
至於辯方就辯稱,警方當日沒有協助疏散人群,眾被告是為了維持公眾秩序,才負起責任帶領群眾離開。審訊時作供的警員均表示,不知道或從沒聽過民陣使用「流水式」的字眼,並指當日之所以不曾發生特別的暴力事件,很大原因是基於幸運。控方陳詞時強調,包括黎智英等部分被告,雖無參與制訂遊行安排或宣傳,但在「共同犯罪」原則下,眾被告可以分工合作,而黎等只負責領導遊行角色,仍屬「組織」遊行行為。
本案在開審前,律政司原擬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帶領控方律師團隊,但有關委聘在英國法律界引起爭議,結果Perry表示關注到有關爭議帶來的壓力、及考慮到來港時強制檢疫的安排,表示審訊在沒有他的情況下應如期進行。結果律政司最終須陣前易帥,改聘本地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領軍。案件編號:DCCC 5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