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查相關法例,《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於1972年訂立,而《遊樂場地規例》則更早,於1960年已經生效。不少令人摸不着頭腦的法例,原來都是針對當時環境所設立,就如不得將腳放在公園座椅上、或躺在任何座椅或遊樂場地內的任何建築物內。有專家指,法例是因應當時香港的蝨患而設立,與現時情況已經脫節。
「其實要睇番當時香港嘅衞生情況,喺60年代嘅香港蝨患問題十分嚴重。」康樂事務學會(亞太區)會長張兆榮指,由於當時香港有不少人都會在夏天到公園乘涼,甚至睡覺,加上蝨患問題嚴重,因此只好加強刑罰,以防止蝨患問題。
張又指,現時香港的蝨患問題雖然已經改善不少,但反觀油尖旺一帶仍有不少南亞人在公園露宿,加上新冠肺炎肆虐,認為法例仍有存在價值,只是有關當局應按現時情況對法例作出適合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