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護傘庇漢奸,法治蒙污,好不容易等到年廿八,才來一次「洗邋遢」。黎智英保釋案,昨日終審法院判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黎智英的保釋撤銷, 繼續扣押牢房,農曆新年要在赤柱一個人孤單度過,妻女淚灑庭上,可說應有此報,但這名大漢奸最終下場,仍然是未知之數,因為現存的司法制度,實在存在太多難以常理推斷的變數。
黎智英官司纏身,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罪行嚴重,有潛逃及再犯案風險,裁判法院兩度拒絕其保釋,但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去年12月23日竟然批准黎以現金1,000萬元及多項條件獲得保釋,被指匪夷所思。昨日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高院錯誤引用了首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一案中的法律原則,該案亦錯誤詮釋涉及保釋的第42(2)條文,誤解新門檻要求的性質和效力。《港區國安法》第42(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終審法院認為第42條為保釋申請加入了嚴格的門檻要求,法官必須先確定「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正如律政司所指,黎早前提出的保釋條件,都只是針對預防他潛逃,並不能阻止他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港區國安法》案件的保釋原則,首度在法庭上詮釋,而且是特區最高級別法院,對下級法院絕對有約束力。黎智英雖然死心不息,其代表律師透露會重新向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申請,但既然法定門檻如此清晰,相信黎再獲保釋機會極微。終院一錘定音,免除不必要的法律爭拗,當然是好事,但若非之前高院法官犯錯,又何須勞動五司會審這樣大陣仗,大家可知每一庭的成本有多少?
每一次法庭出現爭議的判決,無論是律政司抑或被告上訴,一級又一級的由下至上的階梯,牽涉的都是納稅人金錢,以香港高昂的律師費來計算, 每場法庭聆訊可能以十萬百萬元計。不必要的法律訴訟就是無謂的浪費。警察拉人,司法放人,大家可以想像之前所做的工夫完全白費。
律政司檢控甩漏,時有所聞,但問題除了出自律政司,法院的判決亦往往令人摸不着頭腦。黎智英保釋案是最新例子,高院法官法律水平應該很高,猶自犯上了誤解法例這種錯誤,那其他下級法院出錯亦不足為奇。像黎智英刑恐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案,有圖有片有人證,表證成立,裁判法院竟然無罪釋放,全城嘩然,律政司卻等到上訴期限最後一刻才提出申請,數月來仍然未有排期聆訊,是否有人怕上級法院會撥亂反正,推翻原審判決,故此拖拖拉拉,希望不了了之?
黎智英多年來有司法保護傘包庇,甚至有「刑不上黎智英」的傳聞,黎數千萬元秘捐泛民政客,獲得律政司放生,非法佔中超過6年後仍未被起訴,如果不是踩上國家安全這條紅線,引來中央出手,相信現在仍然逍遙法外,這個新春可以在何文田「第一漢奸樓」與反對派一邊吃海鮮餐,一邊密謀攪局。
國家安全重於一切,《港區國安法》是特區法治一個重要的轉捩點。終院確立國安法凌駕香港一般法律原則,包括保釋假定,粉碎了不少戀殖人士的癡心妄想。回歸23年後,司法制度因繼續沿用英式普通法,與內地「大陸法」制度沒有銜接,法官及大律師依舊戴金色假髮,在中國領土上煞是諷刺。英制陰魂不散,法律界藍血大狀充斥,法官判案立場偏頗,引來投訴激增。《港區國安法》是罕有地在港通行的全國性法律,立時出現矛盾,顯示一國兩制下,司法制度重兩制輕一國的錯誤方向,必須及時糾正行回正軌,黎智英保釋案行上正確第一步。
各界對於司法亂象,紛紛提出改革建議,包括量刑委員會以及監察司法人員委員會,在西方甚至英國亦有類似架構。可是司法機構置若罔聞,新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未見有改革的決心。今次黎智英保釋案的判決,令人對司法界保留了一線希望,然而一次的判決不代表甚麼,若果不在制度上作出改革,以後還是有無窮無盡的後患。本來應該是回歸之後開始着手,現在已經遲了23年以上,難道要等到2047年,50年不變的限期過去後,才肯捨棄頭上的假髮?
黎智英反中亂港,多行不義,滿身罪惡,別說年廿八,就算一生一世也不能洗清罪孽。大眾期待法庭會秉公審案,讓其罪有應得,市民如果再見到大漢奸在街上扮遊行總指揮,反中亂港危害國家安全,試問又怎會對法治有信心呢?放生漢奸的判決,如果再次出現,所謂捍衞法治的人,其實就是把法治親手埋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