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早前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後獲准保釋,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終院前日聽取雙方律師陳詞後決定押後判決,黎續還押。有法律界人士指本地首次出現《港區國安法》上訴案件,認為法庭需要時間審慎撰寫判詞,而黎所涉罪行刑罰嚴重程度如謀殺案,保釋門檻高,相信黎最終不獲批保釋。有政界人士直指若最後黎勝訴獲保釋,憂《港區國安法》淪為「無牙老虎」。
黎智英在去年8月10日被指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串謀欺詐等罪,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及至去年12月2日就案件到警署報到時被正式落案欺詐罪,警察通宵扣查後,翌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法官指考慮黎智英有棄保潛逃和再犯風險,因此不准他保釋須還押,案件押後至明年4月16日再訊。然而高院法官李運騰於去年12月23日批准黎以現金1,000萬元及多項保釋條件外出,律政司隨即向終院提出上訴,而終院在去年12月31日將黎交懲教署看管,而終院日前開庭審理有關上訴,以釐清《港區國安法》第42(2)條的意思及決定李官的判決有否出錯。案件由5名《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包括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和司徒敬。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已有內地學者就有關條例作解釋,指條文採取「原則加例外」表述方式,僅有例外情形法官才可批准疑犯保釋,她亦認同有關說法。她反問「有哪個法官可以擔保涉事人不會再犯?」又指具相等刑罰的謀殺案疑犯亦不可保釋,而黎面對如此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可被判終身監禁,他不准保釋亦是合情合理。
龔認為,如涉違反最嚴重罪行的黎智英都獲准保釋,就沒有人再怕國安法,早前因違法而被捕的人士亦會申請司法覆核要求保釋外出,最後他們棄保潛逃警方亦難追查。
她相信,屆時政府會要求人大常委會出手釋法,相信有關解釋與內地學者說法相同,亦可能引用法例將案件轉交內地審理。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議員梁美芬指,涉違反國安條例的人士大多選擇「走佬」,而《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不可以普通法角度詮釋,加上今次案件討論的條文亦「畫公仔畫出腸」,明確說明只要被告人有潛逃機會均不應被保釋,以防有人濫用保釋制度,認為沒有太大的討論空間。
被問及為何法庭未能即時作裁決,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兼法學教授傅健慈認為,法庭需要謹慎處理法例第42條內容,同時處理下級法官的判決是否有錯,故需要時間撰寫判詞。
傅指黎涉及的罪行嚴重,需要被告人自行舉證說服法官不再干犯相關罪行,而法官亦有近十足把握才可批出保釋許可。他認為李官錯誤詮釋法例第42條,以保釋條件滿足法例的要求。他又強調,黎所涉罪行的擔保門檻非常高,認為一般情況下均不容保釋。
「23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認為如黎智英獲准保釋,即反映終審法院將普通法凌駕《港區國安法》,形容是嚴重事件,也會增加律政司及法庭檢控及審訊涉反中亂港黑暴案件的難度,令法例變成「無牙老虎」,難起平亂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