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指定國安法官 各界批評準則欠透明

【本報訊】政府於7月在徵詢港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意見後,從現任裁判官中指定6名裁判官為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惟至今仍未公布遴選指定法官的條件、方式及程序。有大律師認為,既然遴選機制已經運作一次,就毋須成為機密,反而應增加機制的透明度。另有學者批評特首沒有公開委任的準則,影響市民對指定法官的信心。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四條列明,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而指定法官任期為一年。

市民恐失信心

大律師丁煌指,政府從未交代遴選指定法官條件,外界無從得知內部運作模式。他指。特首已經過遴選過程委任6名指定法官,機制毋須成為官方機密。

另一大律師龔靜儀指,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沒有委任準則的規定,但既然「愛國者治港」原則適用於法官,就會適用於國安指定法官。另外,法官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意味法官都應該是愛國愛港人士。龔同樣認為特首將委任機制公開可增加委任的透明度。不過,她指暫時沒有特別渠道投訴指定法官,認為只可致函司法機構投訴。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批評,委任指定法官的準則未公開,難免減少市民對指定法官的信心。他認為指定法官應愛國愛港、精挑細選,特首應公開標準以及公布指定法官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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