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未能辨認犯人身份 涉襲警非法集結 陳浩天脫罪

【本報訊】前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涉嫌於去年7月「光復上水」遊行中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從後拍打一名警署警長的頭盔,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案件經審訊後,昨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王詩麗認為,根據控方證供,法庭未能辨認出陳就是犯案的人,因此裁定陳的兩罪均不成立,獲判脫罪。

30歲被告陳浩天,被控於20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並襲擊事主警署警長陳國深。控方案情指,當日事主與同僚截查兩名少年後被群眾包圍,事主和同僚撤退期間,突遭人從後大力拍頭,致其頭盔移位。事主轉身看見一名戴黑色口罩的男子收手到腰間,並不斷後退至被人群淹沒

裁判官指,雖然警方於去年8月30日拘捕被告後在其身上搜出一張八達通,該卡的紀錄顯示,有人曾在案發當日由港鐵大圍站前往上水站,雖然被告居於沙田,但沒證據顯示他就是使用八達通的人,事實上,紀錄顯示的出閘時間為下午5時32分,與案發時間相近,若說被告甫出閘便參與犯案,時間無疑有點緊迫。

陳:如無必要離開 會留港

對於控方專家證人指犯案者的衣飾和警方在被告家中搜獲的物品相似,另外兩人的右邊耳珠相若位置均有一深色點,惟裁判官認為,犯案者的衣服、眼鏡和肩袋款式普通,並沒有特別的特徵,證人亦非辨認樣貌的專家,說不出黑點是胎記還是其他東西。而現場片段只短時間拍攝到犯案者正面,影像模糊,而犯案者的面形、鼻子、嘴巴和下顎均被口罩遮蔽,法庭無法單憑犯案者外露的眉毛和眼睛辨認容貌,故未能確認被告就是犯案的人,故判他無罪。

陳浩天離開法院時表示,感謝家人及女友,又稱自己喜愛香港,如無必要離開的話會留在香港,寄語所有港人不論身處何方,都要堅持努力生存下去。案件編號:WKCC 175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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