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顧鎮輝(47歲),被控3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顧於案發時是美聯物業代理(商業)的高級客戶經理,每當促成一項物業交易,公司會分別向賣方和買方收取成交價的1%作為代理佣金。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7年7月4日至8月31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上述高級營業經理提供3筆非法佣金,每筆由約9,800元至約6.29萬元不等,即約13萬港元,作為協助被告為客戶促成物業交易的誘因或報酬。有關物業交易據報涉及3個分別位於筲箕灣及灣仔的商用物業,每宗成交價由920萬元至逾2,730萬元不等。該3項物業的總成交價逾6,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