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解僱理由不真實 證人非可靠 前總主任追薪 平機會敗訴賠130萬

【本報訊】平等機會委員會前總主任林小慧不滿於2018年4月遭無理解僱,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合約餘下的薪金等損失,涉款超過130萬元,或予以復職至合約期滿。事件糾纏多時,勞審處昨日裁定平機會敗訴,須賠償約130萬元。林小慧庭外表示,事件發生至今逾兩年,現在終有結果,她非常開心裁決結果。平機會則稱,將研究判詞再考慮未來行動。

工會:裁決屬重要案例

有工會人士指,今次裁決屬重要案例,未來打工仔再遭無理解僱,除了勞工法例,亦可循普通法提出申索。

審裁官覃有方昨指,機構若以態度及行為問題解僱員工,理據必須真實且有客觀理據支持,但平機會的證人均非可靠證人,部分證人作供時所講的內容有偏見、不可靠,時任平機會營運總裁陳奕民更沒有出庭作供,只提交供詞,覃明言不接受他的供詞。覃又提到,林小慧在平機會工作22年,曾獲上司評為勤力、可靠,林的其中一位證人更提及,處理林的工作評級時,有高層多次要求加入負面評語、拉低林的評級。

綜合種種證據,覃認為平機會解僱林小慧所用的原因並不真實,在解僱前亦未有作任何警告,相關做法破壞普通法下訂立合約時,僱主與僱員間應有的互信,故裁定平機會須向林賠償相關損失,包括合約餘下任期的薪金、強積金供款等,金額約130萬元。

至於復職的要求,覃表明復職需勞資雙方同意,而《僱傭條例》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其修訂時間為2018年,不適用於林與平機會於2016年約定的合約,故駁回有關要求。

工會人士又指,今次案件能提醒平機會,作為公營機構,不能亂用僱主權力解僱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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