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行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DQ)有兩種方法,其一是透過法庭裁決,例如2016年宣誓風波發生後,政府入稟成功褫奪時任青年新政游蕙禎、梁頌恆等6人的議席。另一方法則留待議會內進行,議員可根據《議事規則》第49B條DQ其他議員,包括動議解除被法庭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的議員職務,或透過提出譴責動議,處理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宣誓誓言的情況,惟表決時須得在席三分之二議員支持方可通過。
法庭近年曾多次處理議員資格問題,其中在2016年,游、梁、姚松炎、劉小麗、時任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以及社會民主連線梁國雄6人宣誓引起連串風波,其中游、梁宣誓爆粗辱華及宣揚港獨成為焦點,政府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他們拒絕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違反《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最終法庭褫奪涉案6人議席。
此外,其他議員亦可於立法會內根據《議事規則》第49B條提出DQ其他議員。《基本法》第79條列明議員有7種情況會喪失議席,其中第6款指出,任何議員在本港或其他地區被判犯刑事罪行,並被法庭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經在席3分之2議員通過解除職務後,主席須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在1998年,金融服務界詹培忠因偽造文書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年,當時在此方式下喪失議席。
議員亦可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其他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誓言,惟議案須先交付調查委員會處理,然後提交大會表決時,亦須得在席三分之二議員支持,才可DQ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