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自二○一七年底開始接受私營龕場申請牌照,截至今年九月四日批出六個牌照,原則上同意兩項牌照申請、一項豁免書申請及七項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拒絕十五組指明文書申請,包括青山寺,另有十五間私營骨灰安置所撤回其指明文書申請。
由於逾百提出申請的私營骨灰龕安置所仍未獲發牌,影響所及,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接獲求助,有巿民在條例生效前為先人購買兩個龕位,其後一名親人過世,但龕場至今仍未取得牌照,故不敢將骨灰上位,怕日後不獲發牌又要遷移,令事主極為苦惱,與龕場多番交涉後,才獲龕場退回買位的三十萬元。
對於有部分巿民購買龕位,卻因龕場未領有牌照而影響先人上位,食物環境衞生署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由於購買龕位涉及訂立私人協議,賠償事宜需視乎買賣雙方所訂協議條款。如有需要,應諮詢法律意見。食環署指,若市民在《條例》生效前(即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已購買私營龕位,《條例》並沒有禁止私營骨灰安置所在寬限期內新存放骨灰;但如果該私營骨灰安置所正申請牌照而無申請豁免書,骨灰只可存放於在六月三十日前已出售龕位內。如果該私營骨灰安置所正在申請豁免書,骨灰只可存放於在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時前已購買的龕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