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杜絕假記者阻差辦公

去年反修例風波示威不絕,警方曾發現有人穿着「黃背心」假扮記者及偽造的記者證,昨日向四個傳媒協會發信,指今日起修訂《警察通例》「傳媒代表」的定義及前線人員協助傳媒採訪的指引。經修訂後,傳媒代表即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消息指,記者仍可在公眾地方繼續採訪,根據新修訂警方承認的傳媒較以前定義更闊更廣。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今年五月與傳媒協會代表會面,就新聞工作者在警方執法現場採訪時遇到的問題交換意見。今年八月十日,警方拘捕壹傳媒黎智英等人,在搜查將軍澳壹傳媒大樓行動中,曾讓部分包括電視、電台和報章等傳媒機構進入「警察封鎖區」內,惟傳媒對試行安排有不同意見。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昨向四個傳媒協會發信,分別是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指去年六月以來,本港發生一連串公眾活動,吸引數以百計的記者在現場進行採訪,但警方先後多次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員,增添警方執法的難度。郭又指,傳媒代表的定義經修訂後更清晰明確,能讓前線警員更快捷有效地辨識傳媒代表,在不影響行動效率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

助警員快捷辨識真記者

消息指,現時經政府新聞處認可登記的傳媒有二百零五間,因通例在過往十年未有仔細界定合資格傳媒身份而引致混亂,故通例更新後將會按新標準釐定合資格傳媒身份。日後如活動現場設有封鎖區,警方會盡量在不影響行動下,協助符合定義的傳媒到區內採訪。大部分由傳媒機構聘用的記者均獲發記者證,相信受影響的人數很少。

若記者只持有個別協會證件,或屬於院校學生報證件的「學生記者」和「公民記者」,因不在政府新聞處的認可範圍,因此不受警察通例認可的傳媒身份。警方重申是次修訂主要是便利警務人員於行動範圍內或於政府用地或建築物範圍時能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身份。

議員指能改善媒體信譽

曾任記者的議員梁美芬指,市民對部分記者的身份存疑,之前更出現十三歲初中生自稱為記者,認為修例有助改善媒體在社會上的信譽,令市民對記者重恰信心。對於修例可能引起市民不滿並提出司法覆核,梁相信警方和傳媒將來會有溝通。

建制派議員葛珮帆亦支持修例,認為是時候撥亂反正,現時網媒及學生記者等數量氾濫,每次衝突或非法集會現場,往往記者多過防暴警察,形容:「穿黃背心的記者人數多得誇張,不知他們是否真記者,或是隨便登記便聲稱自己是記者,現場甚至有年幼學生聲稱是記者。」直斥他們在現場阻差辦公之餘,亦會阻礙真正傳媒的採訪工作。

民主派議員許智峯質疑警方此舉是「行外人管行內人」,而《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他認為今次限制是不合乎比例,很大機會遭到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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