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男警長於一七年十一月在油塘一個商場扶手電梯上偷拍女士裙底春光,女事主原來是「警嫂」,她機警地當場揭發事件及報警。警長事後被裁定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成,判監兩個月,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早前已進行上訴聆訊,昨天頒下判詞,駁回他的上訴,並維持原判,他要即時入獄服刑。法官批評上訴人作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他非一時衝動或判斷失誤,面對懲罰是咎由自取。
就定罪上訴,上訴人莊志強(四十七歲)質疑授權警方檢視其手機片段的手令「文法不通,含糊不清」,未有清楚交代所搜查的物件,故指原審裁判官不應接納將有關片段呈堂。惟法官指出,涉事前約一個月,高院剛就市民挑戰警方查閱手機資料提出的司法覆核頒下判詞,警方前線人員對該裁決相關要求未能十足掌握實難以苛責,警方亦已盡力而為。
法官同意本案手令內容或許有改善空間,但指手令確清晰明確,需改善的情況亦不致令手令失效。法官認為難以說申請手令的警員的處理手法和態度不真誠,或質疑警方對受查者私隱權缺乏尊重。
對於上訴人又批評原審裁判官在證供分析及事實裁定上犯上明顯錯誤,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判斷並非不合情理,其理由亦有說服力,上訴人故意偷拍事主裙底是唯一合理推論,故駁回定罪上訴。
至於刑期方面,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判上訴人即時監禁屬合適,雖然本案嚴重程度只屬一般,但不能忽視上訴人作為警員知法犯法,而且原審裁判官沒有因上訴人的警務人員身份而加重刑罰,判刑屬合適,因此駁回減刑上訴。
上訴人案發時駐守投訴警察課報案中心,他被控於一七年十一月廿七日在油塘大本型商場的扶手電梯上,由地下往二樓及由二樓往三樓時,偷拍一名女子的裙底。該女子的丈夫亦是警員,「警嫂」發現被偷拍後,要求途人協助報警,上訴人其後被拘捕。案件編號:HCMA 61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