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美國國務院於本月十九日通知港府,終止移交逃犯、豁免國際航運利得稅等三項雙邊協議;而港府於前日按中央政府指示,通知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暫停履行香港與美國移交逃犯及刑事司法協定。自《港區國安法》生效至今,已有七個國家先後暫停與本港的移交逃犯協定,佔已簽訂國家總數三分一。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該些國家與港暫停協定,雙方都無益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事件變相令不法分子犯案更加有恃無恐,犯案後逃到無司法協議的國家,就可以逃離法律責任。他續稱:「如果明知有人殺了人,但因為暫停協議令該人可逃避法律制裁,情況是不理想,法律公義不能得到彰顯」。他指以往港府與發達國家有移交逃犯協定,罪犯即使要離開本港,只能到較落後國家,現時可逃到美、英及澳洲等發達國家;而對該些國家的罪犯而言,香港為一個發達的地區,亦為一個躲避刑責好地方。因此,雙方都有機會成為逃犯的避風港,屬「雙輸」局面。
保安局去年曾表示,由九七年至一八年,本港與廿個國家簽訂長期移交協議安排後,曾移交到外地的逃犯有一百零四人,首三位為美國、澳洲及英國,分別有六十八、十和八人;涉及販毒、詐騙、搶劫、誤殺等嚴重罪行。同期,香港一共接收六十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