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名被告 申人身保護令失敗

【本報訊】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男子唐英傑,目前被懲教署收押看管,他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和保釋,負責審理的兩名指定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決定先處理人身保護令的申請。

官:有法律依據 非不合法羈留

高院昨頒下判決書,駁回唐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並下令他支付律政司的訟費。另外,高院已排期於下周二(25日)再處理唐的保釋申請。

兩名法官的判詞指出,人身保護令只適用於有人被不合法羈留的情況,但本案申請人唐英傑是經提堂後由裁判官決定還押,是有其法律依據,因此人身保護令並不適用。就唐質疑《港區國安法》違反《基本法》,兩名法官指出,申請人稱《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會迫使申請保釋的被告人招認有罪,是錯誤解釋條文,該條文亦無剝奪被告獲得保釋的權利。在絕大部分個案中,保釋申請的結果並不會因《港區國安法》而有分別。

兩名法官也指雖然《港區國安法》案件要由特首委任的法官審理,但個別案件由哪一位法官審理,決定權在司法機構,法官亦必須遵從法官誓詞依法審案。此外,即使《港區國安法》對罪行規定了最低刑期,也無削弱法官判刑之權力。法官以現行的謀殺罪為例,指法例也規定須判終身監禁。

法官又指即使《港區國安法》並無具法律效力的英文版,也不會影響市民權利,拒絕批出人身保護令。案件編號: HCAL 16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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