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如何對付 等着瞧吧

中央全面管治權能否全面落實,首先要看《港區國安法》的執行情況。此法實施如何,取決於三大方面,一是中央的決心和意志,體現在香港國安公署的執行力度和業務能力上;二是行政長官、國安委和香江府衙能否不折不扣、忠實積極的履行職責;三是要堅決排除香江司法領域必然出現的阻力和干擾,堅決打破長期存在的某些保護傘,更不能被人用英夷那套「法律訓練」和「普通法」為說詞所迷惑,被牽着鼻子走。

本質而言,《港區國安法》出自內地「大陸法」的《國家安全法》,而香港實行的「普通法」從來沒有為香港立下「國安法」。儘管不論是「大陸法」還是「普通法」,在「國安問題」上、在「刑事罪行」問題上有很多「相通之處」,但是,《港區國安法》畢竟出自「大陸法」,故「一國兩制」憲制下一國的「大陸法」對香港特區「普通法」具凌駕地位,在實施「國安法」的過程中,中央國安機構和國家司法機構的指導和決定是不容置疑和違逆的,這層關係要搞清楚。

過去二十餘年,香港沒能為二十三條自行立法,沒有全國性的《國家安全法》在港落戶,更沒有中央國家安全機構在港設立,中央駐港大臣也沒有在特區政府擔任「國安顧問」,故香港司法領域從制度和人事可以「天然」的、自把自為的為他們想保護的某些政治勢力和人物充當保護傘。

那時,英國留給香港的法律,雖然有不少對付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涉嫌「黑金政治」的規條,但是,香港司法中人只要憑他們的好惡和考慮,就可以對此置之不理。他們認定這一切都是理所應當的,是「法」所應當的。他們的「普通法職業訓練」可以讓他們找到「適切」的法律依據,讓他們的所作所為「合法化」,是在「依法辦事」云云。

然而,《港區國安法》公布後,他們會「很不適應」、「受到衝擊」,這個非我「法」類之法,對其心必異之人,他們的反應和對付之道會是甚麼呢?不妨拭目以待,等着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