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事件首被定罪 文員藏武判囚1年

【本報訊】警方去年八月三十一日晚進入港鐵太子站搜捕,其中一名被捕男子被指收藏彈弓等物品,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兩罪,昨天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成,成為「八三一事件」首名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人。裁判官指案件性質嚴重,可造成嚴重後果,判被告入獄十二個月,另罰款五千元,又拒絕讓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涉案雷射筆 60米外可傷人

被告鍾日祺(卅三歲),報稱文員。他被控於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太子站月台管有一個彈弓、四十八粒螺絲帽、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兩套無線電收發器。

裁判官指出,涉案彈弓及螺絲帽可以配合使用,發揮射擊作用,測試亦反映只要配合使用,可以破壞距離五米的層板,具有一定殺傷力。至於涉案雷射筆,經檢驗後證實是第四級最危險級別,遠至六十米以外也能傷人。

此外,被告當時戴着面巾,身上亦攜有護目鏡、頭盔及護脛等,這些物品均適合與其他人打鬥使用。

被告的胞弟早前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指對講機可作工作用途,螺絲帽及雷射筆可配合公司產品使用。不過,裁判官指考慮到案發時間及被告外觀,不相信涉案物品與工作有關。此外,胞弟又指當晚兩兄弟正打算折返青衣住所,但裁判官認為若說法屬實,被告當時理應跟隨胞弟前往一號月台,而非留在三號月台。案件編號:KCCC 224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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