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幼稚園男總監在家中廁所安裝隱蔽鏡頭,拍到一名年約四歲女童小便及露出私處的情況。該片段儲存在記憶棒中,及後卻在商場遺失,有人假扮物主認領記憶棒後揭發事件。該名前總監經審訊後被裁定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罪成,昨在九龍城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指雖然涉案片段僅長約兩秒,但案件涉及違反誠信,終判被告入獄三個月,但准他以二萬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他不得離港。
三十八歲被告馬祖堯案發時任職幼稚園總監,現報稱為導演。他被控於一四年八月至一八年十一月期間,在其位於柯士甸道西的住所內製作色情影片,拍攝到一名年幼女童小便並露出私處。
據呈堂證供披露,涉案記憶棒內存九段影片,除拍到女童如廁外,還有涉及被告三名女下屬的片段。三人早前出庭作供,都說曾到過被告家中開會,或應邀到被告的住所會所打羽毛球,期間曾在單位內的廁所如廁,甚或洗澡更衣。
證供續指,被告在圓方商場遺失該記憶棒後,有人假扮物主到商場將之領走,之後到警署報案。而當中有部分片段,可見被告曾彎低身調校錄影機的鏡頭。
辯方律師昨求情指,背景報告內容正面,家人形容被告是「乖仔」並品行良好,反映他得到家人支持。辯方續指,本案涉及的影片數量不多,情節不算最嚴重,強調被告已深感後悔,加上已還押十四日,對他而言已是沉重打擊,冀法庭可以判處較輕刑期。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在廁所安裝攝錄機,理應預計任何進入廁所的人也會被拍攝到,故不接納辯方較早前所指是意外攝得女童私處。
對於辯方指審訊有拖延望被告因此獲減刑,裁判官就認為,被告在一八年十一月首次就相關影片被捕,至一九年四月終審法院就不誠實使用電腦罪頒下判詞後獲無條件釋放,至同年十月才再被捕及起訴,考慮到律政司需時審視終審庭判詞,審訊又因疫情延期,故不涉檢控延誤,不構成減刑因素。案件編號:KCCC 262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