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石屎鬆脫造成傷亡 業主恐惹官非

工廈外牆石屎鬆脫事件屢現,一旦造成意外傷亡,相關法律責任誰屬?受害人又該如何追討?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由於工廈的業主立案法團並非實質的個人,難以判監,陸偉雄表示不少事故最終只能罰款了事,惟罰款金額亦不高,直言罰則欠缺阻嚇力,因此建議受害人可循民事索償,陸舉例指「若然傷者係大學醫科生,因為意外冇機會做醫生,咁就要賠埋呢方面嘅損失」。

倡設意外基金 賠償受害人

除此之外,政府過去強制要求所有業主立案法團,投保保額不少於一千萬元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惟不少三無大廈無業主立案法團,因此沒有投保,若發生石屎剝落意外,受害人難獲賠償亦難以向大廈業主追討。陸建議政府參考社會福利署現有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設立一個不論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引起都可發放賠償的基金,彌補受害人損失。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