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於一六年在順利邨一輛客貨車內,檢獲逾六十七公斤、市值一億元的可卡因的毒品,當場拘捕司機和一名乘客。乘客其後認罪,被判監廿二年八個月;司機卻否認販毒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監卅四年。司機昨在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聲稱不知道自己當時運載的是毒品。不過,上訴庭三名法官在聽取其大律師陳詞後,即時駁回申請,並押後書面解釋。
申請人呂永業的大律師表示,呂的上訴理據只有一個,即原審法官並沒有向陪審團適當強調對呂有利的環境證供,故陪審團的罪成判決並不穩妥。大律師指,呂不知道同案被告黃一展叫呂運載的是毒品,而黃作供時亦指呂並不知情,故原審法官應當向陪審團強調,黃不用自己的車子,而租用呂的客貨車,顯示黃工於心計,對呂有所隱瞞。
呂的律師又指,黃與呂在被捕的一剎那,向警方所述的說法一致,可推論他們沒有夾口供,原審法官原本應該向陪審團強調此事,但他反叫陪審團考慮二人是否已預先想好回應。
上訴庭法官不接納呂的說法,強調本案涉價值達一億元毒品,黃竟讓不知情的人參與運送,連載毒品的行李篋都沒上鎖,這些都是疑點,原審法官絕對有權就這些情節作出評論。上訴庭指呂的論點並無可爭議之處,因此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案件編號:CACC 17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