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定義不清 私家車內無戴罩或墮法網

【本報訊】全天候口罩令昨日生效,隨即引起市民熱議,例如車內沒戴口罩會否違法、街上停泊私家車又是否成公眾地方及關上車窗是否有豁免等。有法律界人士指,政府推出新措施前未有深思熟慮,致眾說紛紜,連執法人員也莫衷一是,認為應盡快列明在甚麼情況下會誤墮法網。

行駛或泊街屬公眾地方

根據相關法例,市民由昨日至下月四日,如在公眾地方必須佩戴口罩,而公眾地方的定義是指「當其時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可以或獲准在繳費或不繳費下進入的任何地方。如私人物業(例如商舖)在某些時候容許公眾人士進入,該私人物業就會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規例中有關佩戴口罩的規定在該等時候亦會適用。」

執業律師謝偉俊表示,問題爭議之處在於私家車內是否屬於公眾地方,一般而言,參考過往涉及其他條例,如《道路交通條例》就類似定義的案例,「公眾地方」定義應包括在公共地方行駛或停泊中的車輛內,故嚴格來說,車主雖身處車內,但車輛停泊及行駛地方,均符合「公眾地方」的一般定義。惟這樣好像超越了《口罩令》政策原意。

關窗應傾向屬私人地方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亦指,政府推出新措施前未經深思熟慮,令市民感到混亂。他認為,新措施的原意是防止病毒散播,故認為若關上車窗應傾向屬於私人地方,相反,若打開車窗,私家車又停泊在街上則有機會傳播病毒,所以政府應明確指出,令市民有法可依,加上措施不一定維持一星期,有可能要維持一段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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