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二○一八年四月,於立法會大樓內搶走一名保安局女行政主任(EO)的手機,其後被控三罪,最終被判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三千八百元。立法會亦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並於昨日發表報告,確立許智峯的行為不被接受、不尊重公職人員、行為粗暴,以及有負公眾對議員的期望,令立法會聲譽受損,屬行為不檢,認為足以構成譴責的理據。有部分民主派委員另發少數報告,不同意報告外,更指案件的上訴程序未完成,不應該公開報告。許智峯則批評政府的做法是制度暴力、極不恰當,反指政府和建制派才真正影響議會聲譽。
調查委員會曾邀請許智峯、涉事女EO、議員胡志偉、保安局局長政治助理劉富生、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政治助理符傳富和兩名保安主任作供,但只有符傳富和兩名保安主任願意作供。委員會根據三人證供、新聞片段和閉路電視等資料,指許智峯當日在離開會議室後,強行搶去女EO手持載有法案委員會名單及照片的紙張,亦伸手搶去女EO的手機再進入男廁,並用「自己的方式」記下涉事手機內的資料,其後許亦將涉事手機交給符,又指事後接受傳媒訪問是指自己做得很錯和致歉。
調查委員會定出六項有待確立的事實,最終亦確立關鍵部分,包括許智峯在開會期間強行搶去女EO的手機和一張紙、女EO要求許歸還手機但不得要領和曾落淚、許在搶去手機後迅速躲入二樓洗手間並逗留十多分鐘、許公開承認曾瀏覽和以自己的方式記下手機內的資料、涉事手機由政府提供及儲存政府內部資料、許的衝擊行為是蓄意及強行作出,並指許的行為事實上較事實更嚴重,但委員會認為沒有證據證實許侵犯女EO的私隱。
調查委員會最終裁定,許智峯的行為是不能被接受,無論是由議員或一般市民作出也不能接受;又認為許的行為是粗暴、不尊重公職人員和嚴重侵犯女EO的私隱,又指「不尊重」的指稱屬過於溫和,並認為沒有人會預料其手機會在莊嚴如立法會大樓、遭尊貴如立法會議員的人士搶去,故裁定許的行為令立法會信譽受損。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立法會議員如有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須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過往調查委員會提交報告後,委員會主席會在立法會上提出譴責動議表決。今屆立法會會期將於下周完結,被問到能否趕及在會期結束前表決,委員會主席麥美娟希望議員善用時間。
對於民主派指上訴程序未完成前不應該公開報告,調查委員會副主席謝偉俊指,曾諮詢律政司意見,認為不會影響上訴程序。許智峯昨被問到是否擔心遭取消議員資格,許指將接下來的程序交予議員處理,相信公道自在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