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譁湘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違反《僱傭條例》規定,沒有履行勞資審裁處的判令,在十四日內向三名僱員支付約四十三萬八千元款項,被勞工處檢控及定罪。該名董事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昨被判處四星期監禁,緩刑二十四個月,法院亦命令該董事支付相關欠款。
勞工處指出,該公司董事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相關控罪,故被檢控及定罪。所有法團董事或負責人都有個人責任確保法團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款項給僱員。如有任何違法行為,勞工處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法定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