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警員同列被告 吳要求賠償
原告吳文遠,被告依次是律政司司長、一名警長及一名警員。原告指在一七年七月一日,於灣仔軒尼詩道一百卅八號被涉事的警長及警員,以非法武力對待,有關行為對原告構成侵權,及令原告受傷及損失等,並指政府亦須就該些行為負責。
原告要求法庭下令眾被告就事件作出賠償,包括加重與懲罰性賠償,並要求法庭聲明上述的侵權、非法行為違反《基本法》及侵犯原告人身自由等權利。
翻查資料,當日社民連及香港眾志多名成員清晨準備前往會議展覽中心示威時,報稱被警方帶上警車,吳文遠更指控有兩名警員在警車上對他施襲。案件編號:DCPI 2035/2020